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四条有效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一)业主入住率达百分之五十以上;(二)首位业主实际入住达到二年以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