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二条有效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规约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五)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六)按照规定交存或者续交专项维修资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