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五十四条有效本市鼓励下列活动:(一)采用先进技术开展科普活动;(二)发展科普产业;(三)开发科普展教品;(四)开展科普资源融媒体传播;(五)开展科普理论与实践研究工作;(六)提升科普产品和服务标准;(七)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款、捐物,兴办或者联办科普设施,发展科普事业;(八)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助建立科普基金、资助科普项目;(九)开展国际间、地区间的科普交流活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