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五十二条有效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用于科普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