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组织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商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能,结合工业生产、重点产业发展、商品性能宣传、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食品安全和知识产权等方面开展科普活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