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应当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以及期限。每位代理人接受的委托名额不得超过三个。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