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古树名木实行分级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禁止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大修剪古树名木。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