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已建成绿地和规划预留绿地,已占用的必须限期归还,并恢复已建成绿地的使用功能;不得买卖、转让、租赁、抵押、置换城镇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不得在城镇绿地内进行与绿地保护管理无关的建设或者其他占用绿地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