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子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参与和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没收林木种子和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