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子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自治区种质资源,擅自采集或者采伐自治区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