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第六章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第五十条有效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谩骂、侮辱、虐待、殴打老年人;(二)偷盗、骗取、强行索要或者故意损毁老年人的财物;(三)泄露在服务活动中知悉的老年人的隐私;(四)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