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医养结合和老年人健康服务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