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养老服务发展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普惠多样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