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有效本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24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9年5月30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的《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