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支持建立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与示范区发展联动机制,合作开展改革创新工作,推动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在示范区率先复制。

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试点政策措施需要扩大试点范围的,市人民政府优先安排在示范区实施,并依法赋予相应的权限。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