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教育督导规定》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