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十五条有效单位对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的份额,应当不低于该项目奖励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