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十二条有效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由本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