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十条有效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实施转化。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