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安装在燃气用户室内和建筑物公共部位的公用燃气阀门设立警示标志,警示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