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产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名品牌建设,鼓励和支持山西老陈醋生产企业开展品牌宣传,提升品牌知名度。

产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荣誉称号的山西老陈醋生产企业,给予补助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