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山西老陈醋传统酿造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鼓励山西老陈醋酿造技艺的代表性传承人通过收徒、技艺展示等方式,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