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采用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处理;

(二)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等有关规定采用资源化回收或者无害化方式处理;

(三)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技术、其他资源化利用技术,或者无害化方式处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等无害化方式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