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未完成附属绿化工程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完成,按照未完成的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