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依树盖房、搭棚;(二)绿地内行驶停放车辆、野炊烧烤、饲养家禽、放牧;(三)公园绿地水域内洗衣物和在禁钓区垂钓;(四)进入设有明示禁入标志的绿地;(五)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六)硬化行道树的树穴(树池);(七)绿地内私自搭架或者开垦种植;(八)损坏城市绿化设施;(九)其他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