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依树盖房、搭棚;

(二)绿地内行驶停放车辆、野炊烧烤、饲养家禽、放牧;

(三)公园绿地水域内洗衣物和在禁钓区垂钓;

(四)进入设有明示禁入标志的绿地;

(五)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

(六)硬化行道树的树穴(树池);

(七)绿地内私自搭架或者开垦种植;

(八)损坏城市绿化设施;

(九)其他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