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先行采取扶正、修剪、移植、砍伐树木或者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等措施消除险情,但应当在险情消除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树木倾倒,危及市政管线、交通设施、电力设施、建(构)筑物安全或者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因抢险救灾或者处置突发事件等需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砍伐树木或者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按照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