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按照绿地养护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

树木花草生长影响市政管线安全、交通安全、居住安全以及居民通风、采光,需要进行修剪的,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指导和监督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进行修剪,或者接受委托进行修剪。

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委托,不得擅自修剪城市绿地内的树木花草。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