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上的立体绿化以及其他按照有关规定折算为绿地面积的立体绿化及设施,不得占用、拆除。但是,因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除的除外。

按照有关规定已折算为绿地面积的立体绿化所依附的建(构)筑物因改建、扩建、修缮等需占用、拆除立体绿化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