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养护管理制度,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做好树木花草养护和绿化设施维护工作,保持养护管理范围内树木生长旺盛、花草整齐繁茂、绿化设施整洁完好,发现绿化树木花草受损、死亡、缺株或者绿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补植、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