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条有效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绿化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