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利用公共绿地地下空间的,不得破坏原有地形地貌、水体等绿化景观,地下设施上缘应当留有保障树木正常生长要求的覆土层,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