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康养产业大数据平台,整合康养投资融资、信息服务、展示交易、公共服务等信息,推进康养产业信息化。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