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的决定

未标注修改、废止的决定
地方法规
制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
2021年10月30日
施行日期
2021年10月30日
条文数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的决定

(2021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7项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十条第四项、第七项。

将第五项改为第四项,修改为:“(四)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者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和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