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七条未标注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完成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二)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含有出版物经营业务;(三)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合计不少于五十平方米;(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修改、废止的决定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