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代表视察、专题调研、专题询问等方式,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履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