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二章 化解主体及职责第十五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应当完善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加强检调对接、公益诉讼、刑事和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工作。依法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和不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督促纠正。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