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对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建设控制地带内已经存在的与红色文化遗存历史风貌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应当依法逐步改造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