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剑门蜀道保护协调机制,统筹做好剑门蜀道保护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督促检查。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