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剑门蜀道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剑门蜀道保护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