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剑门蜀道保护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