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剑门蜀道的突出普遍价值进行分析论证,加强剑门蜀道历史文化的发掘、整理和研究,提炼升华蜀道文化的当代价值和时代精神,传承蜀道优秀文化。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剑门蜀道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研究工作,可以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合作,推动剑门蜀道文化研究和成果应用。

鼓励组织和个人开展剑门蜀道文化研究,对有重要价值的研究成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采纳和运用。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