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建筑活动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垮塌或者人身伤亡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逐级追究主管机关和主管负责人的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建筑活动当事人索贿、行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