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有效建设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维修由建设工程承包方负责,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