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能力,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按照规定经市场监管部门计量认证合格,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