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在建筑活动中执行定额,编制工程预算、结算、编审工程标底、确定工程中标价等,应当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