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工程造价由建设单位和承包方依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计价定额、费用定额和计价方法在合同中确定。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工期要求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给予承包方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