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参与第五十二条有效鼓励社区文化体育组织、基层群众性健身团队等组织居(村)民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并遵守相关规定和公序良俗,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活动开展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活动组织者落实安全保障、噪声污染防治等措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