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以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为总馆,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分馆、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为服务点的总分馆制度,提高总馆的供给配送能力和分馆的综合服务能力,促进优质文化资源向基层延伸。鼓励县级总馆在文化街区、旅游景区等人口密集地建设分馆和服务点。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参与分馆建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