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按法定程序重新确定建设用地。调整后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