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二章 设施规划建设与管理第十五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标准,规划和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