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标准,规划和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