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八十二条有效利用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管理,也可以以合同方式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经营。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收益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共有部分收益应当优先用于业主公共支出,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